内蒙古沙漠里开出年宵花 “沙漠蝴蝶兰”入万家******
(新春走基层)内蒙古沙漠里开出年宵花 “沙漠蝴蝶兰”入万家
中新网鄂尔多斯1月12日电 题:内蒙古沙漠里开出年宵花 “沙漠蝴蝶兰”入万家
中新网记者 张玮
距离春节还有10天,中国各地的年宵花拉开热销大幕。
《2023年宵花城市排行榜》显示,2022年12月最后一周,年宵花线上销量环比涨幅高达60%。目前已上线的近80款年宵花中,蝴蝶兰“热力”名列前茅,北京、广州、佛山、深圳、上海、西安等城市的蝴蝶兰销量均闯入前3位。
无论作为热门年礼,还是不少人的“心头好”,具有“洋兰王后”美称的蝴蝶兰从大漠“开进”千家万户。
2019年,中国第七大沙漠--库布齐沙漠腹地建起中国北方最大的蝴蝶兰基地,让原产自热带雨林国家的蝴蝶兰在大漠里花开正艳。
图为年宵花产品。 盒马花园供图库布齐沙漠地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境内,这里光照充沛,昼夜温差大,地下水源洁净,为培育蝴蝶兰提供了优良的自然条件。
具有输欧标准的连栋智能温室大棚,设有一万级无菌蝴蝶兰组培中心和自主培养基地,以及成立蝴蝶兰杂交、克隆组培的研发团队……2022年9月,位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的沙漠盒马村正式挂牌,一期占地面积约4.4万平方米。
沙漠盒马村培育研发中心蝴蝶兰组培负责人刘金婵介绍,引进优质品种后,科技人员开展组织培养,把蝴蝶兰的花苗抽梗。“蝴蝶兰抽梗后,能让一支梗培育出1000株蝴蝶兰。”
蝴蝶兰组培的无菌环境要求非常严格,堪比医院的外科手术室。接种室的技术人员在玻璃操作台前,为蝴蝶兰的芽做着“克隆手术”,以达到增殖的效果。“整个环节,人的皮肤组织不能接触幼芽。”刘金婵如是说。
图为接种室的技术人员为蝴蝶兰的芽做“克隆手术”。 盒马花园供图娇贵的蝴蝶兰“婴儿期”就要生活在瓶子里,从母瓶到子瓶,一共需要在玻璃瓶中生长8至12个月,但它却在科研人员的精心照拂下,具备了抗性强、生命力旺盛、花朵艳丽、花期长的新品种特性。
“沙漠蝴蝶兰”基地的花每天要享受12个小时的“日光浴”,并采用荷兰、以色列等国家的培育技术,让蝴蝶兰种苗全部“住”在恒温的可移动式植床上。
数据显示,蝴蝶兰组培中心成立近3年,可年产蝴蝶兰种苗1000余万株,每年研发、推广10至20个新品种。目前,“沙漠蝴蝶兰”基地有220多万株种苗,100多个蝴蝶兰品种。
如今,“沙漠蝴蝶兰”的成功培育打破中国“南花北调”的现状,可以实现反向输出,将内蒙古的蝴蝶兰调运至上海等基地,进行催花,最终开进千家万户。
图为“沙漠蝴蝶兰”组培中心。 盒马花园供图做过小学音乐教师的“90后”张佳磊,如今是这些“沙漠蝴蝶兰”的“奶爸”,看着这些争奇斗艳的花朵,作为当地人的他感叹,以农牧业为主的杭锦旗曾是国家级贫困县,没有特色农业品牌。“能在北方沙漠里种出热带、亚热带地区的高附加值植物,且达到规模化和产业化,这对当地来说可谓是个奇迹。”
目前,“沙漠蝴蝶兰”基地有当地产业工人、管理人员共计150人,人均月收入可达5000元人民币。
盒马花园负责人履言介绍,随着物流运输条件成熟,“沙漠蝴蝶兰”从内蒙古运到北京,甚至比云南鲜花北上用时更短。
履言说,“沙漠蝴蝶兰”基地计划用3到4年的时间,扩建至现有面积的3倍,同时完备科技设施、加强科研实力,提高产量,将重年宵场景的蝴蝶兰变为四季销售。(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